自來水公司飲用水標準

飲水機、開飲機之飲用管理

不論是公開或非公開場所,或是機關學校,只要設有連續性供水固定設備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飲水機、開飲機、開水機、冷 / 熱飲機,都需要符合「飲用水管理條例」及「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施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」,規範重點有:

  1. 維護:自行或委託每月維護 1 次,並確實記載「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」,且懸掛於設備明顯處;維護內容可依飲用水設備之機型或功能自行設定,可以是元件更換、清洗、消毒或其他維護內容等。
  2. 檢驗:以自來水為水源者,處理後之水質,每隔 3 個月應委託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大腸桿菌,抽驗台數為所有飲水機台數之 1/8 以上;若飲水機僅有熱水出口,且出水溫維持 90 度以上,則免水質檢測。以非自來水為水源者,除上述檢測項目外,其水源應每隔 3 個月除檢測大腸桿菌群外,須加驗硝酸鹽氮及砷。
  3. 紀錄:飲用水設備維護及水質檢測狀況應詳細紀錄。
  4. 揭示:應依規定定期維護保養及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並保存 2 年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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